1. 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vs江苏江阴周庄电工器材厂
02年12月,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告江苏江阴周庄电工器材厂侵犯其两项发明专利权,要求经济赔偿150万元,周庄电工器材厂因此被查封。由于周庄电工器材厂无力承担北京事务所开出的高额代理费用,在亲友的推荐下,厂长亲赴天津北洋专利事务所。所长江镇华教授在了解本案的情况之后,亲自主持工作,连夜进行信息检索,寻找有关的证据,终于在不到3天的短短时间内,完成了证据的搜集和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并及时启动了无效程序。虽然涉案的两项化学发明专利都经过实质审查,具有很强的稳定性,但是由于无效宣告请求的陈述意见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具有说服力,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和3款的规定,宣告两项化学发明专利权无效,而后专利权人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指控侵权的两项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法院的查封随之解除,江苏江阴周庄电工器材厂在民事侵权诉讼中不战而胜,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
2.苏州普罗斯金铝业有限公司vs天津市大邱庄铝加工厂
苏州普罗斯金铝业有限公司分别就“异型铝框条”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起诉秦皇岛市北戴河聚源铝业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大邱庄铝加工厂侵犯其专利权,申请号:98325681.0、98325675.6、98325678.0,每项专利承担侵权赔偿人民币20万元。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在先曾被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有效,此时如果两被告无法拿出相当有力的证据,将面临无法中止侵权诉讼的危险。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天津市大邱庄铝加工厂委托北洋专利事务所办理宣告专利权无效。由于本案涉及天津、河北和山东,江镇华所长和张久红老师亲自陪同当事人赴河北、山东调查相关事实,走访相关厂商,积极和秦皇岛方面合作,并同时组织所中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在先设计的检索。最后,秦皇岛市北戴河聚源铝业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大邱庄铝加工厂提供了在先使用公开的完整证据链和相近似的在先设计,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两位请求人的意见,宣告涉案三项专利权全部无效。由于无效宣告的审查决定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天津市大邱庄铝加工厂的民事侵权诉讼不战而胜。
3. 周京舟vs天津市恒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5年专利权人周京舟向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天津市恒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号为ZL002653508,名称为“工地照明车”的实用新型专利,赔偿人民币10万元,并公开道歉。经过走访和接触,天津市恒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北洋专利事务所,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止侵权诉讼的请求。
虽然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中止诉讼的裁定,但是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我所必须在对方专利权有效的基础上,参加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侵权的开庭审理。虽然在庭审上,我所代理人提出相应的侵权抗辩理由和质证意见,但是尚不能确定法院是否会采纳我方意见。在民事开庭审理之后,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件,在听取我方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代理意见和证据之后,做出了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判决。虽然专利复审委员会后来提出上诉,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经过不懈的努力,我所在专利行政诉讼中取得“逆转”性的胜利,这对专利权人来说无疑相当于“釜底抽薪”,成功地帮助我方委托人取得侵权诉讼的最终胜利。
4. 孙庆杰vs艾景成
2004年,专利权人孙庆杰申请“四根直线轴做滑道式电动地毯高平针两用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后在专利授权后,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艾景成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法院判决赔偿人民币182万元。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后,艾先生走访并征求意见,得到侵权成立的意见。最后在走访和咨询了天津市专利局的情况下,艾先生来到北洋专利,寻求帮助。在与被告的交谈中,我所了解到事实的真实是被告先进行了“电平针”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原告在被告处得知产品后,就率先申请,反告被告侵权。尽管事实这样,但是由于被告来到北洋的时候,已经错过了提出无效宣告的期限,而且原告提交了不丧失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检索报告,尚不知法院是否会中止侵权诉讼,故江所长建议当事人准备两个方案:一方面积极准备应诉,争取在申请文件的框架内,积极进行侵权抗辩,另一发面搜集相关在先使用和公开的证据,无效对方专利。
在民事侵权诉讼过程中,我所代理人按照预先拟定的抗辩策略,针对原告起诉状中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逐一的反驳,同时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经过开庭审理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艾景成不侵权,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没有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艾先生没有承担巨额的侵权赔偿责任,事后江所长告诉艾先生,以后做生意,搞产品研制和销售,需要处处有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意识,更要提防有人恶意的“在先申请”。
5.INVE技术股份vs丹阳水产
原告INVE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为全球农牧业和水产业提供饲料的跨国集团公司,拥有30多年历史,总部设立在比利时,2009-2010年期间,INVE公司在全国起诉多家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内资企业,丹阳水产就是其中一家普通的企业。丹阳水产负责人决心积极应诉,在走访诸多事务所后,慕名造访北洋专利咨询应对之策。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我所代理人陆艺、王秀奎对INVE专利、涉嫌侵权产品和相关证据,进行了深入的技术分析,并着手准备关于专利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法律案例和有关理论,最终为丹阳水产出具了具体的应诉答辩意见,并代理其参加法院组织的庭前调解工作。经过庭前交换证据和法院主持的调解工作,原告INVE公司主动撤诉,并不再要求任何赔偿,丹阳水产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避免卷入全国范围内旷日持久的专利拉锯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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